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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旺角日化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旺角日化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49号申请人成都市旺角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53456797。法定代表人李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袁立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成都市旺角日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成都市旺角日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旺角日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启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