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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长安大学与白航空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大学,白航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438号原告:长安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田利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航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大学与被告白航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安大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大学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大学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安大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