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虞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71号原告:虞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