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6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虞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71号原告:虞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