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述华与重庆市杨府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述华,重庆市杨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14号原告杨述华,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杨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石桥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传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述华与被告重庆市杨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述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述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