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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鲍建新与杨福泉、沈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新,杨福泉,沈玉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776号原告鲍建新。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泉。被告沈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新与被告杨福泉、沈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3308元,由原告鲍建新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