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鲍建新与杨福泉、沈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新,杨福泉,沈玉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776号原告鲍建新。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泉。被告沈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新与被告杨福泉、沈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3308元,由原告鲍建新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