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范继生与孙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生,孙厚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范继生,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29委9组。被告:孙厚传,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东放街2委10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继生诉被告孙厚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因被告孙厚传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清本案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大勋审 判 员  于 水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