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范继生与孙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生,孙厚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范继生,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29委9组。被告:孙厚传,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东放街2委10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继生诉被告孙厚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因被告孙厚传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清本案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大勋审 判 员 于 水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