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丁秀英与葛文俊、吴婷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英,葛文俊,吴婷婷,吴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00号原告丁秀英。委托代理人顾瑜,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池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文俊。被告吴婷婷。被告吴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怡,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秀英诉被告葛文俊、吴婷婷、吴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丁秀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元,由原告丁秀英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