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旦正昂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4号罪犯旦正昂加,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以(2011)红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旦正昂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旦正昂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旦正昂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旦正昂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旦正昂加应积极缴纳罚金,否则将影响今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旦正昂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