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51号梦翔运动花园沿街11号楼3单元114室。法定代表人:周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北端西侧(高科园内)。法定代表人:托诺?焦尔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光。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法定代表人:李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辉。上诉人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照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上诉人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