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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虎、被告宋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李小虎,宋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6-3号原告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法定代表人付天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云、曲宁,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虎,住大连市。被告宋清,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虎、被告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宋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本院认为,被告宋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