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虎、被告宋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李小虎,宋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6-3号原告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法定代表人付天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云、曲宁,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虎,住大连市。被告宋清,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生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虎、被告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宋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宋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本院认为,被告宋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