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爱琴与孙奇、杜小鹏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爱琴,孙奇,杜小鹏,陈志英,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琴。委托代理人:丁立,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小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峰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杜小鹏。上诉人周爱琴与被上诉人孙奇男、杜小鹏、陈志英、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爱琴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爱琴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爱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松梁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何 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