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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被告人黄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2路公交车烟厂站台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祖某的证言;黄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信息照片;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予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