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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朱殿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535号罪犯朱殿贵,男,1961年8月2日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殿贵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将朱殿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12月将朱殿贵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殿贵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殿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朱殿贵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