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施小林与施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林,施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780号原告:施小林。委托代理人:施小芳。被告:施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小林与被告施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施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