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申财生、汤荣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徐瑞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申财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汤荣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红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敏,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洪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被执行人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申财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张积伟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申红香、张洪敏的银行存款41324.75元。2016年2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出被执行人申洪勇名下有鲁P×××××车一辆。2016年3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敏、申洪勇的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3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申财生、汤荣贵、申红香、王玉军、张洪敏、申洪勇的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3月10日,本院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申洪勇所有的鲁P×××××车辆。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申红香、张洪敏偿还41324.75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