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安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安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61号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朗舒,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雄,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定。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该案存在重复诉讼,待另行计算诉讼请求后,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安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