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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649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男,1982年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