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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8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8民初4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邱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经人介绍办理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小孩,现年二岁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为原告生育了女孩对原告又打又骂,不允许原告回娘家探望父母。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外出挣钱也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因无法生活也外出务工。��在原告已经回娘家也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已完全没有夫妻感情,不可能继续这种死亡婚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结婚陪嫁的家具家电归原告,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没有务工过一天,也没有少挣过一分钱。在家生活期间我没有打过原告,是原告打我,双方之间吵闹是避免不了的。每次原告回娘家回来就会和我吵架,找差距,不给原告钱原告就不回来,我给钱她才回家。在我家第二年生孩子后就不和我父母一起居住了,说和我妈过不来,回了其娘家居住,问我要了1万元才回来。过八月十五也是要了几千元才回来。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感情还行。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9月相识,于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农历4月19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13年3月27日生育女孩一个。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和家庭经济事宜双方不断发生吵闹。2015年6月28日,原告带孩子回其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双方后分居,被告曾去原告娘家唤原告回家欲和好,但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1张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有孩子,应属恩爱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和家庭经济事宜发生吵闹,但双方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体谅对方,相互为对方着想,共同勤劳建设美好的家庭,则夫妻关系的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家启人民陪审员  赵金江人民陪审员  高增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