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兴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兴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31号罪犯高兴田,男性,1961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兴田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高兴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兴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兴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兴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12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