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XXX与乔小英、白东东、张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乔小英,白冬冬,张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乔小英,男,汉族。被告白冬冬,又名白东东,男,汉族。被告张安宁,男,汉族。原告XXX诉被告乔小英、白东东、张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白东东、张安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小英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09年8月28日,经被告白东东、张安宁介绍,被告乔小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同年12月18日,被告乔小英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的月利率均为1.5%,担保人是被告白东东、张安宁。被告乔小英借款后,将两笔借款的利息清至2013年7月13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乔小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3年7月13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被告白冬冬、张安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乔小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被告白东东、张安宁辩称:被告乔小英借原告的钱属实,担保人的确是被告白东东、张安宁。原告X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两支,第一支借条,内容为“今贷到,XXX人洋柒万元整(70000)利息按0.0015%计算,担保人白东东,张安宁,贷款人:乔小英,时间:2009.8.28”,证明被告乔小英于2009年8月29日借原告70000元,白冬冬、张安宁是担保人,约定月利率1.5%。第二支借条的内容为“今贷到,XXX人洋叁万元整,利息按月利肆佰伍拾元整,贷款人:乔小英,2009.12.18号,白东东,张安宁”,证明被告乔小英于2009年12月18日借原告30000元,白冬冬、张安宁是担保人,约定月利息为450元。被告白东东、张安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乔小英、白东东、张安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XXX提供证据的认定:原告XXX提供的借条,被告白东东、张安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乔小英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乔小英因开办门市需要资金,经被告白东东、张安宁介绍,被告乔小英于2009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同年12月18日,被告乔小英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的月利率均为1.5%,担保人是被告白东东、张安宁。被告乔小英借款后,将两笔借款的利息清至2013年7月1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小英分两次向原告XXX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元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白东东、张安宁对借款事实认可,被告乔小英、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对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故原告请求被告乔小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白东东、张安宁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乔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自2013年7月13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白东东、王应军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乔小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苏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