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南昌市千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市千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保95号原告:南昌市千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412号湖畔豪庭天华楼12楼。组织机构代码:58163685-8。法定代表人:严性林。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新桥头龙翔国贸大夏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421210006785。法定代表人:王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千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千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千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