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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园林绿化局、过欣华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5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过欣华,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过欣华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8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局”)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针对过欣华的申请,区园林绿化局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调查核实,查明:由于原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局已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园林管理中心”),且综合科工作人员除一名在2007年进入区园林绿化局综合科以外,其他人员全部进入区园林管理中心,现区园林绿化局为新成立的单位,与区园林管理中心是两个独立法人。据此,区园林绿化局作出告知书,答复过欣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区园林绿化局的公开范围,并告知了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区园林绿化局的上述政府信息答复行为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终审法院驳回过欣华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过欣华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过欣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