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欣与重庆市璧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重庆市璧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11号原告陈欣,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璧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为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杜江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诉被告重庆市璧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陈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