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瑛与韩成全、徐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瑛,韩成全,徐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民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成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萍。上诉人孟瑛因与被上诉人韩成全、徐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孟瑛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孟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