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进城与双牌县火车站商贸区建设指挥部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进城,双牌火车站商贸区建设指挥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23民督7号申请人张进城,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双牌火车站商贸区建设指挥部。代表人蒋建辉,指挥长。申请人张进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双牌火车站商贸区建设指挥部给付申请人张进城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双牌火车站商贸区建设指挥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进城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4000元。本案申请费467元,由被申请人双牌火车站商贸区建设指挥部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辉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