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6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显麻织品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三合麻织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国显麻织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合麻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736号原告汝南县国显麻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张楼乡守法李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显,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绍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三合麻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铭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奎,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国显麻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三合麻织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南县国显麻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国显麻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