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冰与刘家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冰,刘家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92-2号原告徐冰,女,3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家伶,女,2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冰诉被告刘家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家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冰撤回对被告刘家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