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伙同唐某(另行处理)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老地板城建设银行ATM机后面东边第一间被害人郑某的便利店门口,采用砸玻璃门手段进入,窃得硬壳薄荷味利群香烟16包、软壳珍品云烟18包、硬壳黄芙蓉王香烟17包、软壳软红长嘴利群香烟16包、硬壳长嘴利群香烟16包、软壳软蓝黄鹤楼香烟10包、硬壳紫南京香烟12包、硬壳老版利群香烟24包、硬壳金砂黄鹤楼香烟18包、硬壳黄山(新制皖烟)香烟16包、硬盒红和白沙香烟18包、硬壳紫云烟香烟10包、硬壳红塔山(经典100)香烟27包、软壳红塔山(经典1956)香烟15包、硬壳老版雄狮香烟66包、软壳阳光利群香烟26包、硬壳中华香烟8包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53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53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收条,证人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漆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