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志友与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友,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4号原告李志友,男,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住汉台区。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法定代表人潘战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友与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实收500元,由原告李志友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蓉代理审判员 李薇娜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