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相成、张成浩申请执行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相成,张成洪,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相成,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张成洪,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相成、张成洪申请执行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偿义务。本院将依法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固定资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陈德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