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55号原告宋某某,女。委托��理人曹永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瑞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