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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55号原告宋某某,女。委托��理人曹永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瑞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