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盖云峰与镇赉县宏伟米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云峰,镇赉县宏伟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09号原告:盖云峰,男,汉族,农民被告:镇赉县宏伟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伟,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盖云峰诉被告镇赉县宏伟米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