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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赣0104民初15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何晓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