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赣0104民初15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何晓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