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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伦庆与万邦国、罗朝丽相邻通行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伦庆,万邦国,罗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1037号申请执行人李伦庆,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被执行人万邦国,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被执行人罗朝丽,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李伦庆申请执行万邦国、罗朝丽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伦庆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万邦国、罗朝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万邦国、罗朝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邦国、罗朝丽暂无条件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万邦国、罗朝丽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