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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与吴界平路政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公路管理局,吴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被执行人吴界平。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界平路政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向吴界平送达执行文书后,其已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界平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公路管理局与吴界平行政处罚一案(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2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