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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阿尔孜古力与卡喀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孜古力·木萨,卡喀尔·热合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阿尔孜古力·木萨,女,维吾尔族。被执行人:卡喀尔·热合曼,男,维吾尔族。申请执行人阿尔孜古力·木萨与被执行人卡喀尔·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       新       安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尼  加  提  ·  艾  尼  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