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未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亚琼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亚琼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未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某,男,2008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学生,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代理人王万昌,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王亚琼,女,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亚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常建萍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吴灵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