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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未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亚琼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亚琼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未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某,男,2008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学生,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代理人王万昌,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王亚琼,女,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亚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常建萍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吴灵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