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西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95号罪犯王西全,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西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4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了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将王西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西全服刑期间再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12月26日,本院以(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仍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将王西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7月3日王西全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王西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王西全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西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2014.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2—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西全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西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