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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东洪榆社村。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本院在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02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3JU**和京PR2D**的汽车两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3JU**和京PR2D**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麻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