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丽辉、金桂红与时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丽辉,金桂红,丛丽丽,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常丽辉。申请执行人金桂红。被执行人丛丽丽。被执行人时光。申请执行人常丽辉、金桂红与被执行人丛丽丽、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丽辉、金桂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伟执行员 闫晓峰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