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忠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2号罪犯张忠林,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8日作出(2001)德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忠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未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000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3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本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林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