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彭兵华与付津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兵华,付津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兵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津湘。上诉人彭兵华与被上诉人付津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兵华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兵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兵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唐 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