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汉族,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怀集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邓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邓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