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雅婷与李永红、康琼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雅婷,李永红,康琼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19号申请人:杨雅婷,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川区。被申请人:李永红,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康琼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杨雅婷与被申请人李永红、康琼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雅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红、康琼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杨雅婷以其所有位于达川区住房一套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永红、康琼珍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交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三年;二、对杨雅婷所有位于达川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交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才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 娅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