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连阵与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阵,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第156-1号原告徐连阵,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衍平,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800228024383.地址济宁市火车站道南国光小区对过。被告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文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阵与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振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连振与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与被告汶上县义桥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该案与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如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损害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原告徐连振撤回对被告济宁恒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佟连国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