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彬诉罗小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101号原告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委托代理人严发进,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宗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