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与上海安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上海安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范以纲。委托代理人戴斌,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才辉。委托代理人崔爱娣,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戴斌,被上诉人上海安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才辉、委托代理人崔爱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助理常飞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