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日发与陈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日发,陈阳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55号原告罗日发,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阳东,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罗日发与被告陈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日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阳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日发诉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和2014年9月28日分别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转入15万元和20万元,并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告支付现金3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4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向原告归还18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阳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被告陈阳东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16日和2014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从银行转给被告15万元,于2014年9月28日从银行转给被告20万元,另外向被告支付现金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因生意所需,今向罗日发(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圆整(3800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即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催取,被告归还原告18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回单。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银行转账回单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阳东清偿原告罗日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阳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邓雪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