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柳志军诉被告田晓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军,田晓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90号原告柳志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田晓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军诉被告田晓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柳志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柳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志军负担。审判员 宋治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朵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