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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柳志军诉被告田晓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军,田晓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90号原告柳志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田晓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军诉被告田晓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柳志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柳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志军负担。审判员  宋治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朵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