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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04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刘浩。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浩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