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04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刘浩。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浩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杰 搜索“”